為了使作為我們供應商的您,能夠更清楚地的了解丹佛斯的立場,我們特制定了丹佛斯供應商行為準則。此行為準則對于丹佛斯的現有的供應商以及目前正在考慮進行合作意向磋商的供應商而言,都是一項不容協商的要求,是必須予以堅決貫徹執行的。
丹佛斯希望能與我們的供應商在一種積極對話與合作的氛圍下,堅守該行為準則的規定,以實現雙方的共同利益。
丹佛斯對供應商的一般要求
丹佛斯希望向我們的供應商明確,作為丹佛斯的供應商您有以下的權利和義務:
基本職責
供應商有責任主動采取一切相關和必要的措施來確保該準則在無任何不正當的延遲下得以最大程度的貫徹落實。
供應商有責任在無任何不正當的延遲情況下,向丹佛斯提供一切相關信息及文件,從而使得丹佛斯能夠通過對話、調查問卷、系統報告、現場審核或任何一種丹佛斯選擇采取的驗證和控制手段來監控供應商對此行為準則的履行情況。對于因履行此行為準則以及提供相關信息及文件所發生的費用,由供應商單獨承擔。
如供應商違背此行為準則,丹佛斯有權終止與該供應商的一切合作并索賠由此造成的損失和相應的費用。
分承包商/二級供應商
如果供應商為丹佛斯的生產而采用分承包商或二級供應商,那么則由供應商負責確保該行為準則在其選定的分承包商或二級供應商處的貫徹執行。我們的供應商應該在丹佛斯提出要求時,告知丹佛斯其使用的分承包商或二級供應商。
聯系人
如果您有任何關于此供應商行為準則的疑問,請聯系您在丹佛斯集團的采購聯系人。
丹佛斯行為準則
童工
丹佛斯尊重兒童的發展和受教育的權力。因此,我們不支持使用童工,即我們不在生產過程中將兒童作為勞動力來使用。我們對供應商也有同樣的要求。對于從事全職工作,年齡在15歲以下(含15歲)正處于完成當地義務教育階段的兒童即為童工。但是,地方所頒布的從事全日制工作的法定最低年齡的規定也比必須遵守。
在特殊情況下,雇用未成年人也是可能的,但只限于是在當地條件有必要通過雇用未成年人的方式來達到保護未成年人并確保其權利和發展的目的情況下。這意味著只有在從事非全職工作并且同時能夠接受教育的前提下,雇用低于上述年齡限制的兒童來完成工作才是被容許的。在所有的這些情況下,該雇傭行為必須輔以與未成年人家庭以及經過批準的國際或國內的保護未成年人權益機構的緊密合作與交流。
也就是說只有在不從事全職工作并能夠同時享受教育的前提下,雇用童工才是被準許的。
全職童工如果從事的是與教育有關的短期性的工作(例如,培訓),可以接受。(國際勞工組織,C138, 第6款)
一般來講,所有年齡在18歲以下的兒童必須:
不能受雇從事危險工種
不能上夜班
應比成年人享有更多的休息時間
危險工種是指其工作的性質或環境有可能會對兒童的健康、安全或精神造成危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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